關於綠活 /章程 |
| 有限責任台灣綠活設計勞動合作社章程 |
| 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創立大會通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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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社員大會修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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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一章 總 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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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一 條: | 本社定名為有限責任台灣綠活設計勞動合作社。 |
第 二 條: | 本社秉持永續的概念,以及自由、平等、博愛的精神,推動合作事業,以提升社員之經濟生活。 |
第 三 條: | 本社為有限責任組織,各社員以其所認股額為限,負其責任。 |
第 四 條: | 本社以台灣區為組織區域。 |
第 五 條: | 本社社址設於10641台北市信義路二段10巷3-4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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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二章 社 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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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六 條: |
本社社員以在本社組織區域內之個人,認同本社理念並能發揮互助合作精神者。
社員需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而有行為能力者,無吸食違禁品或其他代用品、宣告破產及褫奪公權之情形者為合格。 |
第 七 條: |
凡願加入本社者,應先填入社志願書,經理事會審核同意。本社社員除具環境意識與合作精神外,同時需具有執行本社業務之專業能力者。 |
第 八 條: |
本社社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社。
一、違反第六條所規定情事之一者。
二、死亡。
三、自請退社。
四、除名。 |
第 九 條: |
本社社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得經社務會出席理、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,予以除名,並以書面通知被除名之人,並報告社員大會。
一、不遵照本社章則及社員大會決議履行其義務者。
二、有妨害本社社務業務之行為者。
三、有犯罪或不名譽之行為者。 |
第 十 條: |
本社社員得於年度終了時自請退社;但應於三個月前,向理事會提出請求書。
選任人員退社時,需事先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辭呈。 |
第 十一 條: |
出社社員得請求退還其股金之全部或一部份。
前項股金計算,依合作社營業年度終了時之股金總額及累積盈虧金額定之。
應退還之股金,於年度社員大會結束後二個月內退還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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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社 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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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十二 條: |
本社社股金額,每股新台幣一百元整,社員每人至少認購六十股,入社後得隨時添認社股,但至多不得超過股金總額百分之二十。 |
第 十三 條: |
社員認購社股,得分次繳納,第一次所繳股款,不得少於認購股款的四分之一。填妥入社志願書後繳納第一次股金,同時送理事會審議,審議通過後,需於一年內繳足股金,屆時未繳足股金者,視為未入社。 |
第 十四 條: |
社員不得以其對於本社或其他社員之債權,抵銷其已認未繳之社股金額;亦不得以其已繳之社股金額,抵銷其對於本社或其他社員之債務。 |
第 十五 條: |
社員非經本社同意,不得出讓其所有之社股或以之擔保債務。 |
第 十六 條: |
凡受讓或繼承社股者,應繼承讓與人或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,受讓人或繼承人為非社員時,應適用第六條及第七條之規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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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
組 織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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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十七 條: |
本社設社員大會、理事會、監事會及社務會。 |
第 十八 條: |
社員大會為本社之最高權力機關,由全體社員組織之。 |
第 十九 條: |
本社設理事五人,候補理事一人,監事三人,候補監事一人,均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舉之。
理事會由理事組織之,監事會由監事組織之,理事會、監事會各設主席一人,由理事、監事分別推選之。理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合作社。候補理事、監事在遞補前,不得出席理、監事會議。
前項理事之任期為二年、監事之任期為一年,均得連選連任。 |
第 二十 條: |
社務會由理事、監事共同組織之。 |
第二十一條: |
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
一、選舉及罷免理監事。
二、審核並接受社、業務報告及會計報告。
三、通過預算、決算及業務計畫。
四、制定或修訂各種章則。
五、規劃社務進行。
六、處理理事、監事及社員之提議事項。
七、通過本社向外借款最高之金額。 |
第二十二條: |
理事會之職權如下
一、擬訂業務計畫。
二、聘任職員。
三、處理社員提出之問題。
四、調解社員間糾紛。
五、通過社員之入社。
六、處理社員大會決議交辦事項。
七、處理其他理事、監事提出之事項。 |
第二十三條: |
監事會之職權如下
一、監查合作社之財產狀況。
二、監查理事執行業務之狀況。
三、審查合作社法第三十五條、第三十六條所規定之書類。
四、本社與理事訂立契約或為訴訟上之行為時,代表合作社。
五、監事為執行前項職務,認為必要時,並得召集臨時社員大會。 |
第二十四條: |
本社設經理、秘書、出納、會計各一人,由理事會任用之;助理員、僱員或見習生若干人,由經理提請理事會任用之。 |
第二十五條: |
本社因業務之需要,得分部經營,各部設主任一人,由經理提請理事會任用之,受經理之督導,進行專司之業務。 |
第二十六條: |
本社於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。委員會委員,由理事會聘任之。各種委員會章程另定之。 |
第二十七條: |
理事、監事、各種委員會委員,皆屬義務職。但有必需公務費用時,由社務會之認可支付之。惟理事兼任經理以下(含經理)其他職員時,得酌予薪給。 |
第二十八條: |
本社出席聯合社之代表,由理事會提出於社員大會推選之,其任期為一年,但出席聯合社被選為理監事時,以聯合社規定之任期為任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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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
會 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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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九條: |
社員大會分通常社員大會及臨時社員大會兩種。通常社員大會,於每一業務終了後一個月內召集之,臨時社員大會因下列情形召集之。
一、理事會、監事會,於執行職務上認為有必要時。
二、社員全體四分之一以上,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其理由,請求理事會召集時。
前項請求提出後十日內,理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,社員得呈報主管機關自行召集。 |
第 三十 條: |
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,始得開會;出席社員過半數之同意,始得決議,但解除理事監事職權之決議,須由全體社員過半數的決議,解散本社或與其他社合併之決議,應有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,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。 |
第三十一條: |
常年社員大會開會,以理事會主席為主席,理事會主席缺席時,以監事會主席為主席,監事會主席亦缺席時,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。
臨時社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時,以理事會主席為主席,由監事或社員召集時,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。 |
第三十二條: |
社務會每三個月召集一次,由理事主席召集之,其主席由理監事互選之。社務會應有全體理事、監事三分之二出席,始得開會;出席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同意,始得決議。社務會開會時,經理及相關職員,得列席陳述意見。 |
第三十三條: |
理事會、監事會,每月至少召集一次,理事會、監事會由各該會主席召集之。理事會、監事會,應各有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始得開會;出席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同意,始得決議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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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
業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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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四條: |
本社主要業務內容如下
一、承攬空間之再造與維修;
二、辦理各類社群以建立共識為目的之教育訓練;
三、推動社區微型創業;
四、辦理家庭生活教育;
五、承攬政府或機關團體委託之相關業務;
六、出版以上相關業務之手冊及書籍。 |
第三十五條: |
本社經營前條業務所需工具除利用社員自備者外,本社得購置公共必需之設備。 |
第三十六條: |
本社對於委託人委託之業務,須由本社供給器材時,得由本社代辦之。 |
第三十七條: |
本社承攬之業務,應依合約規定辦理,並收取勞務費及器材費。 |
第三十八條: |
本社經營業務所需勞力,由本社社員擔任之。
前項擔任勞力之社員,得由本社給予適當之酬勞,其支付標準由社務會訂之。 |
第三十九條: |
本社業務細則由理事會另定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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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章 結 算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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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四十 條: |
本社以國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年度,理事會應於每年度終了時,製作業務報告書、資產負債表、損益計算表、財產目錄及盈餘分配案,至少於社員大會十日前,送經監事會審核後,連同監事會查帳報告書,報告社員大會。 |
第四十一條: |
本社年終結算後,有盈餘時,除彌補累積虧損及付股息(股息最高不得超過年利一分)外,其餘數應平均分為一百份,按照以下規定辦理
一、以百分之十五作為公積金,由社員大會指定機關存儲,除彌補虧損外,不得動用。
二、以百分之十五作為公益金,由社務會決議,作為發展本社組織區域內華德福教育或合作事業之用。
三、以百分之十作為理事暨職員酬勞金,其分配辦法,由理事會決定之。
四、以百分之六十作為社員分配金,按照社員提供勞務比例分配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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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章 解散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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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二條: |
本社解散時,清算人由理事會就理事中推選三人擔任之。
前項清算人應按照合作社法規定清理本社債權及債務。 |
第四十三條: |
本社清算後有虧損時,以公積金、股金順次抵補之。如有資產餘額時,由清算人擬定分配案提交社員大會決定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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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章
附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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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四條: |
本章程未盡事項,悉依合作社法、合作社法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之規定。 |
第四十五條: |
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登記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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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事主席: 簽章 ;監事主席: 簽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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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一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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